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辟、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执52号 申请执行人:**辟,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湖北麻城人,现住麻城市,身份证号码:42210119********。 委托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麻城市鼓楼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80369445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出生,湖北麻城人,现住麻城市,身份证号码:42212419********。 **辟与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1民终1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辟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一、**向**辟支付劳务费、材料款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4日起按照年息6.75%计算至其付款之日止)。二、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在18500元未付工程款限额内对**辟承担付款责任。三、**承担执行费853元。但被执行人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2022)鄂1181执52号执行裁定书: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所有的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1民终19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案外人**共同所有的位于麻城市××社区××路××号(不动产登记证号:***市不动产权第0××7号,建筑面积:202.57㎡)房屋予以轮候查封。扣划了被执行人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85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辟书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11民终1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