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与彭常值、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西门义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80561082F。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1120091021994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常值,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城市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3171000111367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金桥大道水利局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8036944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211200611922854。 上诉人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彭常值、麻城市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2)鄂118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彭常值实际施工人身份、施工范围和应获得工程款数额等基本事实认定的依据不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2)鄂1181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田县水利水电工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姚 彬 审判员 骆 骥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