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181民初276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麻城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梅,律师。
被告湖北新乐邦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明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麻城市兴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
被告*先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麻城市供电公司、湖北新乐邦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麻城市兴麻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长雷锦锋
审判员屈剑
审判员戴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