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修水安翔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修水安翔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修水县神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九中执字第23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修水安翔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修水县神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江西修水安翔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修水县神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修水县神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修水安翔矿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款20413778元,承担执行费87813.7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修水安翔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修水县神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将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转让给修水县矿业总公司,由该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2015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江西修水安翔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因双方协议清偿时间较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修水县神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西修水安翔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债款1256.3049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九中执字第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