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98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班佩、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2民初2544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87458.53元。本院以(2020)甘0982执767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评估被执行人**、班佩购买、经营的敦煌云水汇艺术主题酒店所在的商铺,但不宜执行,申请人申请向被执行人**、班佩发布了限制消费令,(2020)甘0982执767号案件于2020年12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月18日以(2021)甘0982执恢4号恢复执行后,经申请人申请,对敦煌云水汇艺术主题酒店所在的商铺及设施设备评估,本院通过司法拍卖以2505720元的价格成功拍卖了登记在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敦煌市宜居轩金水湾B座敦煌云水汇艺术主题酒店所在的103、302、303、304号商铺及酒店内全部设施设备。拍卖款到账后优先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评估费33500元,(2018)甘0982执1302号执行案件提取案款153825元,(2019)甘0982执513号执行案件提取案款378826元,拍卖款剩余1939569元。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本案执行款47889.53元,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执行费22275元。现已将执行款1987458.53元、评估费33500元全部执行到位并发放给申请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甘0982执恢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