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闫学庆、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6577号
原告:闫学庆,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xx,现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143号20栋311室。
被告: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690375976,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沙州镇月映路南侧宜居轩.金水湾住宅小区E座201铺。
法定代表人:李岩明。
原告闫学庆诉被告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闫学庆于2022年2月16日以与被告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贾霖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学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学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闫学庆负担。
审判员 金     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婉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