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于某、郑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82民初1371号
原告: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告:郑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第三人: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某与被告郑某、第三人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某因证据情况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于某已预交),由于某负担。
审 判 员 唐  桂  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年丽
书 记 员     巩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