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82执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敦煌市沙州镇阳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225146254Y。
法定代表人:黄彦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09月08出生,汉族,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班佩,女,1983年05月24出生,汉族,住敦煌市。
被执行人: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敦煌市沙州镇月映路南侧宜居轩金水湾住宅小区**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209826903759761。
法定代表人:李岩明,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班佩、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19)甘0982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87458.53元。本院以(2020)甘0982执767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被执行人**、班佩有车辆、有房产,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班佩购买经营的敦煌云水汇艺术主题酒店,本院已查封、评估,暂不宜执行,其他财产暂不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向被执行人**、班佩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人申请不向被执行人敦煌市中天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982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军铎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闫金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孙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