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南讯华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8民初3277号之一
原告: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沙头木棉仔(土名)。
法定代表人:谢立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增泰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讯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青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第三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方。
原告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讯华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5110元,减半收取计2555元,由原告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