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瑞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1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瑞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鹏基工业区厂房第618栋第1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徐远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瑞瑞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4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瑞瑞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瑞瑞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瑞瑞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2.9元,减半收取3531.4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瑞瑞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李少杰
审 判 员  曾 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瑶
代理书记员  刘 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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