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1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山门社区三工业区10号宿舍101。
法定代表人:付维奔,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李少杰
审 判 员  曾 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瑶
代理书记员  刘 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