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隆回县桃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和平大道88号爱特购智慧产业新城A区三层A0-3-82门面,现办公场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新能源产业基地10号厂房1层。
负责人:李君飞。
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会议展览中心D区D4栋(F)5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君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湘052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6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状况;于2021年9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状况。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股权状况、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贵州智成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21000元。
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我院报告了其公司的现有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0月16日扣押了在诉讼阶段财产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十四台充电桩,由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由其负责保管,因部分充电桩缺少主板,尚需协调处理。
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公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在本院立案执行后支付了30000元货款给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告知了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该案立案标的为309122元,目前只执行到位30000元。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扣押的十四台充电桩,如未能协调成功,本案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任平
审 判 员 欧阳杰
审 判 员 邹军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邹亚奔
书 记 员 陈江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