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隆回县桃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山门社区三工业区10号宿舍101。
法定代表人:付维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湘052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由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付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及月供利息588292.33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4893.81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1月7日,此后违约金以实际所欠款588292.3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合计623186.14元;二、如果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第(一)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取回买卖标的物(即3台60KW直流一体式充电桩,3台120KW直流一体式充电桩,19台240KW直流一体式充电桩),并以合理价格出卖该标的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以上债务(出卖所得价款扣除被告未支付的货款、违约金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返还被告,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等合计8662.07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如下查证:于2021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3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3日扣押了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放的22台充电桩。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扣划了深圳市瑞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3799元。2021年12月22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除扣划的存款外,对扣押的22台充电桩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协商折价以物抵债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杰
审 判 员 刘任平
审 判 员 邹军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阳 舒
书 记 员 肖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