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红井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4民初39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红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益成工业园工房B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赜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红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湘0524民初3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111********_000001账户内的存款804414.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6日起至2024年2月6日止。申请人深圳红井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红井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111********_000001账户内存款804414.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袁 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