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524财保187号
申请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瑞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昆仑山路29号中原科技印刷产业园19-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瑞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57735.54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瑞源电气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7735.54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
本案财产保全费2308.68元,由申请人湖南京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黄婷珺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