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籟某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保245号
申请人: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
法定代表人:饶四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梦旖,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与被申请人***、***物权确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华苑3栋605、产权证号为××的房产(市价约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为该诉讼保全,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华苑3栋605、产权证号为××的房产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洪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月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