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执恢5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27072B。
法定代表人:饶四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晓,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丰邑中央中央4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95283380W。
法定代表人:丁济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济亮,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0981民初4320号民事调解书、(2021)赣0981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丁济亮、***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丁济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10月20日、10月26日、11月1日、11月30日、12月16日,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人丁济亮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南县支行账号:6228××××1315有存款余额24738.20元(本案已轮候冻结,由于本案系轮候冻结,故暂时无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丁济亮其他银行账号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名下在长沙银行联汇支行账号:1240××××0017有存款余额3833.38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833.38元,开具执行费1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有保单现金价值合计8105.39元(本院已全部扣划提取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车管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丁济亮名下在车管登记部门有赣C0××××五菱牌汽车一辆(本案已查封,但由于本院未实际扣押控制该车辆,故暂时无法提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在车管部门有湘AC××××吉利牌汽车一辆(本案已查封该车辆,由于本院未实际扣押控制该车辆,故暂时无法提起处置);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部门有工商登记信息(本案已于2021年5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丁济亮在该公司的股权238062.68元,2021年12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在该公司的股权242886.68元),申请执行人已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丁济亮、***名下在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的股权暂时不予处置;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丁济亮、***名下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2、2021年11月12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丁济亮、***名下在丰城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2021年11月17日本院委托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3、2021年11月12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丁济亮、***名下在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11月12日本院委托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向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4、2021年1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丁济亮、***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1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丁济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11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21年12月23日,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丰城市剑民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具体经营及经济情况不详;2021年12月23日,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丁济亮住所地基层组织丰城市南门社区调查,证实被执行人丁济亮行踪不定,难以查找,具体经济收入不详。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垫付款213257.68元、利息19197元、(2020)赣0981民初4320号案件受理费2509元、(2021)赣0981民初2605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4824元。截至2021年12月27日已执行10938.77元,未执行垫付款202318.91元、利息19197元、(2020)赣0981民初4320号案件受理费2509元、(2021)赣0981民初2605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482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丁济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国辉
审判员 夏 燕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