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执2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27072B。
法定代表人:饶四蝉,该公司董事长。男,1960年1月23日,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丰邑中央4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95283380W。
法定代表人:丁济亮,该公司总经理,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21)赣0981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9月至11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且数月未动,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在工商部门有工商登记信息(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丁济亮持股80%,易丽新持股20%)、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2、2021年9月29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
3、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剑光街办剑民社区居委会调查,证实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经济收入不详。
4、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返还垫付款79636.05元及利息(以79636.0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9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返还垫付款79636.05元及利息(以79636.0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9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丰城市创博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国辉
审判员  夏 燕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