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民初926号
原告: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
法定代表人:饶四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梦旖,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邓文萍,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丰锦公司”)与被告***、邓文萍物权确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丰锦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两被告于2021年4月1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归女方所有”的约定,确认前述房产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并由两被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将房产登记至被告***名下。本案的诉争,包含对不动产归属的确定,属于不动产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对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故本案应当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龚跃雄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梁 鹏
书 记 员 吴静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