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信分公司、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3874号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兴旺路2号。负责人刘志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超,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鹏,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诸城市。
被告: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总部经济基地。法定代表人饶四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女,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平,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南昌市进贤县。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与被告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5043500元,并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不能支付全额工程款之前,原告线路施工形成的设施财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日,被告公司与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合并于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35KV光伏电站线路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单位已按约履行合同。被告偿付部分工程款后,其余款项未偿付,原告单位多次催要,被告未予付款。为此,原告诉讼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35KV光伏电站线路施工合同的承包方为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经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已合并于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7月20日在《山东商报》上进行了公告。合并前的公司所有权利、义务及债权债务及工程业绩,均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故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涉案施工合同的合法权利应由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继承。而本案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而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五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