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27072B。
法定代表人:饶斌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民,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上诉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7)赣0403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江西丰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乐

二0一八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