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21执保337号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的存款70万元(帐号:20000337189710300000018),并已提供安徽吉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皖C×××××”号重型货车两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的存款70万元(帐号:20000337189710300000018),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安徽吉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皖C×××××”号重型货车两辆。查封期间交由安徽吉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建媛
书记员  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