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7586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5774468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