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保351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57744689。 被申请人:***,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提供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 提示: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