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保336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申请人: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禹都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577446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的存款50万元(帐号:20000337189710300000018),并已提供安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重型货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园区支行的存款50万元(帐号:20000337189710300000018),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安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重型货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安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