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庄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150号
申请人: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1281608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申请人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存款171410.1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徐立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XX园XX号房屋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71410.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德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