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03执保字1643号
申请人:**,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闸沽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1281608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津0103民初13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名下所有的牌照号为津D×××××翼虎牌汽车一辆、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现原告已申请撤诉,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牌照号为津D×××××翼虎牌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