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庄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3民初1304号
申请人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庄庆,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崇泰世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还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存款54406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徐立以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存款54406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徐立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