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324行审104号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建协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住建罚字(2015)9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处罚款190000元内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6月30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撤回执行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永住建罚字(2015)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审判员*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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