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1485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6层1-13内642室。
法定代表人:李跃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斌,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素菊,北京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反诉原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振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仑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涛,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二: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A座(6-23层)。
法定代表人:朱以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翠萃,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之光公司)与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唐铸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晶之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斌、彭素菊,被告六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仑山、白涛,被告进出口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翠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晶之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六建公司支付紫晶之光公司人工费50万元、材料费307 52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807 520元;2.判令进出口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3.进出口公司与六建公司对上述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4.由六建公司、进出口公司承相本案诉讼费在内的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六建公司承接进出口公司的安哥拉罗安达酒店建设项目后,将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弱电及景观照明工程分包给紫晶之光公司,并与紫晶之光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了《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弱电及景观照明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合同价款为310万元,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第21条中约定,本合同工程款为310万元,其中材料款260万元,由进出口公司代为支付,以三方签订的物资材料采购合同为准,人工费50万元在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扣除本合同10.1项中应该由分包人承担的费用后由承包人(六建公司)支付。2016年4月14日,紫晶之光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国内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弱电系统物资为260万元,支付方式为:进出口公司支付30%预付款,即78万元,紫晶之光公司按采购合同要求备妥货物送至进出口公司指定的仓库,经进出口公司或其授权的第三方验收合格后,进出口公司向紫晶之光公司支付40%款项,即117万元,待报关单出具后,紫晶之光公司按报关单要求在关单日期后30日内向进出口公司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出口公司在发票认证无误后向紫晶之光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15%,即39万元,余款26万元在到达项目所在国港口后18个月无质量、数量问题,进出口公司向紫晶之光公司一次性支付;并在第十一条争议解决中约定了,如产生争议应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负担。2016年4月14日,紫晶之光公司与六建公司、进出口公司签订《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约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由六建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提出付款指令,在进出口公司确认无误后,由进出口公司向紫晶之光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上述款项进出口公司依照被告之间《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从应付给六建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后紫晶之光公司与进出口公司又签订《罗安达酒店项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将2016年4月14日紫晶之光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国内物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由260万元变更为2 837 600元,增加的237 600元的支付方式为:本补充协议签订后,进出口公司支付紫晶之光公司71 280元作为预付款,设备制造完成发货前,经进出口公司监制人员或业主代表进行发货前的检查,确认货物满足交货条件,进出口公司需在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支付给紫晶之光公司补充协议货物总货值的50%即118 800元作为发货款,待报关单出具后,紫晶之光公司按照报关单要求提供补充协议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出口公司在发票认证无误后向紫晶之光公司支付合同额的15%即35 640元,货物离港12个月后支付余款5%即11 880元。2018年紫晶之光公司与六建公司、进出口公司又签订《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约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由六建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提出付款指令,在进出口公司确认无误后,由六建公司向紫晶之光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上述款项进出口公司依照被告之间《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从应付给六建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后,紫晶之光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货物和人工服务的义务,并于2019年3月16日将安装调试完成并已正常运行的工程移交给了进出口公司。后紫晶之光公司向被告要求支付后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但被告却相互推诿,不予支付紫晶之光公司后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现为了维护紫晶之光公司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诉之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六建公司辩称,不同意紫晶之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尚未完工,工程未进行整体验收,人工费尚不满足支付条件,紫晶之光公司无权要求六建公司支付人工费。(一)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六建公司向紫晶公司支付人工费。(二)紫晶之光公司未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工作。(三)紫晶之光公司已离开项目现场及安哥拉当地,经六建公司多次催告均未履行合同相应义务。(四)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人工费的条件,紫晶之光公司提出的要求六建公司支付人工费的主张应予驳回。二、《采购合同》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尚未达成,紫晶之光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材料款尾款。三、即便应当支付部分款项,紫晶之光公司仍有大量工作未完成,对应的款项应予以扣除。四、即便应当支付部分款项,紫晶之光公司存在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六建公司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对应的赔偿费用。五、六建公司有权向紫晶之光公司主张工期延误、质量问题违约金,对应款项可与应付款抵消。六、紫晶之光公司主张六建公司与中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紫晶之光公司主张六建公司与中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没有对应的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紫晶之光公司针对六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紫晶之光公司针对六建公司的全部诉请。
进出口公司辩称:一、分包合同签约主体非我方,故我方没有义务支付,人工费应当由六建公司支付,后续签署的补充协议也不包含任何施工内容,没有对人工费付款义务人作出变更,故我方不承担连带责任;二、我方没有收到六建公司的付款指令,故我方没有义务支付原告材料费。综上,紫晶之光公司针对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
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紫晶之光公司支付六建公司延期完工违约金80万元,并尽快完成涉案工程剩余工作,包括安装、检测、调试、成品保护、培训业管理、维修人员工作;2.依法判令紫晶之光公司支付六建公司质量违约金31万元,并及时修复;3、依法判令紫晶之光公司向六建公司移交报审文件、施工过程文件和竣工资料(中葡双语);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紫晶之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六建公司与紫晶之光公司于2016年4月签订《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弱电及景观照明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编号:LJ-GCFB -01,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约定六建公司将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弱电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分包给紫晶之光公司,承包范围包括所需电源、配管、接线的深化设计、采购、安装、检测、调试、成品保护、培训业主管理、维修人员、移交业主等内容,合同总价款3 100 000元,于2016年6月1日开工,2016年6月30日竣工。但截至今日,紫晶之光公司并未完成全部安装、检测、调试、成品保护、培训业主管理、维修人员工作,涉案工程仍未完工。根据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6.2(3)条的约定,紫晶之光公司延期完工的,每延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暂计为26 427 500元(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至2021年3月1日止)。考虑到六建公司与紫晶之光公司的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以及紫晶之光公司在涉案工程中所做的工作,六建公司可以在违约金上作出让步,仅主张80万元违约金。同时,紫晶之光公司应尽快完成涉案工程剩余工作,包括安装、检测、调试、成品保护、培训业主管理、维修人员工作。六建公司对已施工的部分涉案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如下问题:(1)电梯里监控不显示;(2)外围监控线路有问题;(3)楼道里监控有时会消失画面;(4)消防控制室里组机电阻缺失,经常无故报警;(5)厨房操作间缺火灾检测器;(6)无消防系统的竣工资料等。根据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6.2(4)条的约定,“分包质量不合格,处以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质量可修复达标的,由分包人自行出资修复……”,紫晶之光公司应支付六建公司违约金31万元,并及时修复。根据分包合同协议书第1条、通用条款第23.1条和24.1条、专用条款第38.2条第1款第3项和第3款的约定,紫晶之光公司应向六建公司移交报审文件、施工过程文件和竣工资料(中葡双语)。为维护六建公司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支持反诉原全部反诉请求。
紫晶之光公司针对六建公司的反诉辩称:1.六建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不属于反诉范畴,法院不应当受理,我方是要求六建公司支付价款,六建公司反诉是要求我方继续完成涉案工程其他内容,故对我方诉讼请求不构成吞并、抵消;我方诉讼请求与被告反诉请求并非同一法律关系;2.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相互矛盾,其要求完成工程其他工作以及进行修复,而完成剩余工作与移交竣工资料也是相互矛盾的。3.我方的建设分包工程已经按照合同以及图纸完成安装以及调试工作,已经投入使用,故我方工程已经竣工验收;4.涉案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直到我方起诉对方才以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故六建公司实际上认可我方工程质量。其违背诚信原则。5.工程延期完成是由于六建公司延期提供材料设备,我方并未违约,六建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以及相关协议均可以证明材料提供时间以及被告提供材料的义务;我方工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2019年3月16日我方将涉案工程移交给六建公司,六建公司已经确认该分包工程质量无问题,其要求移交竣工资料等没有依据,我方已经移交且确认了我方已经完成了涉案工程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在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情况下,我方没有义务再进行移交相关材料。六建公司在我方起诉前也没有提出过要求我方移交资料的请求,说明其认可我方移交的材料。
进出口公司针对六建公司的反诉辩称:同意六建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20日,承包人六建公司与分包人紫晶之光公司签订LJ-gcfb-01《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弱电及景观照明工程分包合同》,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弱电项目进行分包,一(3)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包设备、试验设备、分包人的施工工具,二、分包合同价款为3100
000元,三、开工日期定于2016年6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6.2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9.2(1)固定价格,同价款不调整。23.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4.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4.3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1.2材料款人民币260万元,由进出口公司代为支付,以三方签订的物资材料采购合同为准。人工费五十万元,在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扣除本合同10.1项中应该由分包人承担的费用后,由承包人支付。26.2(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延期完工的每延期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延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勒令分包人退场并要求分包人赔偿承包人全部损失。26.2(4)分包质量不合格处以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质量可修复达标的,由分包人自行出资修复,修复后仍不达标的,由承包人代为修复,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可在应付合同总价款中直接扣除。质量不可修复且造成承包人无法按期交付发包方工程的,分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14日,甲方进出口公司与乙方紫晶之光公司签订16CE/JD/LJ-003《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国内物资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就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甲方购买弱电产品,乙方出售弱电产品等事宜,合同最终价款260万元,甲方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即78万元,乙方按合同要求备妥货物送至甲方指定的仓库,经甲方或其授权的第三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5%,即117万元。待报关单出具后,乙方按报关单要求在关单日期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发票认证无误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5%,即39万元,余款10%,即26万元,在到达项目所在国港口后18个月后无质量、数量问题,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交货地点:乙方负责将上述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的仓库落地交货(乙方负责卸货),具体交货地点、联系人、电话另行书面传真通知。
同日,甲方进出口公司、乙方六建公司、丙方紫晶之光公司就物资采购合同签订16CE/JD/LJ-003XY《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物资采购合同》所采购的产品,为乙方按照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工程要求,乙方对相关检验、验收工作负全责。如由于产品在到达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工程所在国后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与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以后,乙方由此享有对丙方的全部追偿权。二、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物资采购合同》项下的每笔货款支付,需在合同约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指令,在甲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2018年,甲方进出口公司、乙方六建公司、丙方紫晶之光公司就分包合同签订《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四、乙方有责任核实丙方税务资质等信息,并督促丙方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立工作。如由于未尽责任而使得丙方发票未按甲方要求开立,导致申方税收损失,乙方应与丙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损失将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五、1.本协议书为16/CE/JD/LJ-003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2018年就该采购合同,买方进出口公司与卖方紫晶之光公司签订18CE/JD/LJ-003-BC1《罗安达酒店项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因项目采购需要,需要增加采购物资,合同总价由260万元变更为2 837 600元。买方将在本补充协议签订后,支付卖方¥71 280元(237 600*30%=71 280)作为本补充协议条款二中增补采购的物资预付款。设备制造完成发货前,经买方监制人员或业主代表进行发货前的检查(所有设备必须在卖方的工厂内接受检查,包括卖方外购的设备以及外委加工的部件等),确认货物满足交货条件,买方需在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支付给卖方补充协议货物总货值的50%,即118 800元作为发货款。卖方在收到发货款后予以发货,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将所有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完成交货。待报关单出具后,乙方按照报关单要求提供补充协议合同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发票认证无误后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15%,即35 640元。货物离港12个月后支付余额5%,即11 880元。本补充协议是16CE/JD/LJ-003号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该法律效力。
2018年,甲方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乙方六建公司,丙方紫晶之光公司签订18CE/JD/LJ-003XY-BC1《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物资采购合同》所采购的产品,为乙方按照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工程要求,由甲方代为采购的产品。乙方应保证所采购产品符合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工程的要求,并对相关检验、验收工作负全责。如由于产品在到达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工程所在国后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与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物资采购合同》项下的每笔货款支付,需在合同约定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由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指令,在甲方确认无误后,由甲方向丙方指定账户支付。上述款项甲方依照《安哥拉共和国罗安达酒店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号:09AOINFOTUR002/LJ-001-1)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五、1.本协议为16CE/JD/LJ-003合同和18CE/JD/LJ-003-BC1补充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紫晶之光公司提交2019年3月16日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工程移交单》,载:根据双方签订的《罗安达酒店项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我单位已完成本合同内所有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移交范围:合同内所有设备及调试工作,移交范围:合同内所有设备及对应说明书,遥控。工程移交状况:已按照合同及图纸要求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并已正常运行。买方:设备安装调试完并已正常运行,但交工应由贵公司交给安哥拉业主,用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六建公司与进出口公司认可该移交单真实性,但认为只能证明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项下的采购工作已经完成,无法证明采购合同原合同项下的采购工作已经完成,原合同为弱电工程,包括计算机网络、有限电视、视频安防监控、门禁、消防报警系统等,而补充协议一为会务系统,二者是独立分包的工程。且移交单是以采购合同名义作出的移交确认,仅能证明采购工作完成,无法证明项目已经经过验收。
庭审中,紫晶之光公司主张涉案项目已经投入使用,而六建公司主张2020年3月由于疫情被政府征用用来安置病人,这种使用方式不能够推定工程质量合格,故涉案工程尚未完工,也没有进行竣工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而且已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向法院提交了现场照片以及现场录像,根据照片以及视频显示,部分设备尚未安装。三方认可目前尚有人工费50万元以及材料费307 520元未支付,业主方已经与进出口公司结清了工程款。诉讼中,六建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主张依据该规范以及分包合同,紫晶之光公司违约未向提交竣工验收材料。
诉讼中,六建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维修项目及工程量》,内容:维修项目及工程量:五、电气、弱电(最后验收,我方不负责)1.电器、室内灯具、卫生间灯具、围墙灯、庭院灯、双头路灯、投影仪设备安装、投影仪及漂移箱,1项,合价220 000,3、监控电视,2台,合价16 000元,4.信号器,2个,合价1100元,4、监控,5个,合价600元,6、调节头,4个,合价9400元,7、调节器,4个,合价940元,8.硬盘,2个,合价2500元,8、信号盒,8个,7200元,9、监控接头,5个,合价200元,11、线路盒,32个,合价13 440元,12、总线路盒,4个,合价3600元,13、链接接头,5个,合价600元,14、总监控链接箱,4个,合计16 000元,15、监控设备,2个,合价4900元,16、电话,1个,10 000元,17、电视,1个,87 000元,18、音响,1个,5000元,19、空调拆清,100个,合价13 000元,20、安装新空调,5个,合价32 500元,小计443
980元。施工单位,ANOLAN 18(SU),LDA,并盖有公章。紫晶之光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称该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且没有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无法证实与涉案工程有关联性,且无法证明涉案工程存在未安装、未调试、未完工情况,且显示的为维修,与本案诉求无关。
本院认为,《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弱电及景观照明工程分包合同》、《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物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2019年3月16日签订的《工程移交单》,
对应的是双方签订的《罗安达酒店项目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一)》,在该移交单载明的内容上,并未体现双方就《安哥拉罗安达酒店项目弱电及景观照明工程分包合同》亦同时完成移交验收工作,而通过六建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及视频显示,确实存在部分房间设备未完成安装的情况,因涉案项目在海外,无法进行鉴定工作,同时该海外项目已经由六建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本院参照六建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维修项目及工程量》,确认完成维修及后续施工花费费用443 980元。因六建公司反诉请求要求紫晶之光公司施工的内容已经由第三方完成,本院不再处理,按照违约金优先考虑足额赔偿的原则,本院将上述费用计入六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范围。同时,考虑到不宜过度扩大施工企业的违约责任的原则,对于违约金部分,本院亦以该金额为限予以确认,即包括六建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及维修违约金,同时紫晶之光公司亦需一并移交合同约定的工程相关文件,故对于六建公司要求移交报审文件、施工过程文件和竣工资料(中葡双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文件内容详见本判决附录。六建公司应向紫晶之光公司支付人工费50万元、材料费307 520元,因工程系由六建公司最终委托第三方收尾,紫晶之光公司主张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紫晶之光公司主张律师费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紫晶之光公司与六建公司系合法的分包合同关系,其要求进出口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工费500 000元、材料费 307 520元;
二、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43 980元;
三、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报审文件、施工过程文件和竣工资料(中葡双语);
四、驳回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五、驳回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643.83元,由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7395元,由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00 元,已预交,由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唐 铸
二〇二二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本判决书第三项移交材料具体明细:
一、报审文件
1.各部位施工和完工检验报告
2.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3.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
4.工程竣工总结
5.质量评估意见报告
6.设备最终调试报告
7.设备保养记录
8.设备安装与验收文件
9.设备和材料进场验收单
二、施工过程文件
1.施工实验记录:烟感测试、通讯测试、网络测试、监控测试
2.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3.施工日志
4.施工记录: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工程竣工测量;电气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有限电视末端等测试记录;楼宇自控、监视、安装、视听、电话等系统调试记录;设备安装、检查、通电、满负荷测试记录。
三、竣工资料(资料需要中葡双语)
1.综合竣工图
2.培训资料
3.保养维修手册
4.培训纪律
5.向业主移交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