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6279号
原告:江苏青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汤汪乡同心村南。
法定代表人:顾立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6层1-13内642室。
法定代表人:李跃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鹏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骑龙村先锋组)1-。
法定代表人:李长鹏,经理。
原告江苏青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鹏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2022年3月31日,江苏青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青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丽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泽培
书 记 员 祁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