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276号
申请人:江苏青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汤汪乡同心村南。
法定代表人:顾立栋,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2号楼6层1-13内642室。
法定代表人:李跃起,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州市鹏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邮天路(骑龙村先锋组)1-。
法定代表人:李长鹏,执行董事。
江苏青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青虹公司)与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紫晶公司)、扬州市鹏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鹏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青虹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紫晶公司、扬州鹏博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306.45元。申请人江苏青虹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青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紫晶之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鹏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0306.4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