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23民初587号
原告:马某,住甘谷县。
被告:甘谷兰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西关综合市场西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1,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
被告:王某2,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王某3,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甘谷兰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1、王某2、王某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马某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琴
书记员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