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修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6民初24519号
原告: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23-1-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修船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黄河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修船厂(以下简称新港船舶修船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被告新港船舶修船厂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港船舶修船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港船舶修船厂给付***公司人工费1120000元及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新港船舶修船厂负担。事实和理由:***公司与新港船舶修船厂系业务合作单位。2018年9月,新港船舶修船厂举办BZ34-9项目海管陆地预制接长工作比价项目招投标活动,***公司中标,中标费率为1400元/每人/每天。此后,***公司按约履行海管预制接长义务。2018年11月26日,新港船舶修船厂出具《完工确认单》,确认***公司完成的工程价款为1120000元。经***公司多次催要,新港船舶修船厂至今未支付工程价款。望判如所请。
新港船舶修船厂辩称,新港船舶修船厂正在改制,人员变动较大,对***公司陈述的事实不清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2日,新港船舶修船厂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贵单位在我厂举办的BZ34-9项目海管陆地预制接长工作项目中中标,中标项目单项费(每人每天)价格合计1400元。此后,***公司依约进行施工。2018年11月26日,新港船舶修船厂工作人员***签署《完工确认单》,确认***公司完成BZ34-9海管陆地预制接长工作量354道口,395人工日,起重人工175人工日,锚固件电焊工230人工日,锚固件焊接工作量172道口。***公司依据上述工程量,主张工程价款为800人工日×1400元,合计1120000元。新港船舶修船厂确认***系其工作人员,对工程价款数额未作明确表态。
本院认为,***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及《完工确认单》,可以证实其与新港船舶修船厂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且已经完成施工内容。***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于法有据,且新港船舶修船厂对工程款数额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新港船舶修船厂应在2018年11月26日确认***公司施工工程量后及时付清。***公司主张自2018年12月26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标准,本院酌定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修船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8232.5元,由被告新港船舶修船厂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被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