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2667号
申请人:孙彬彬,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申请人: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三号路***23-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5617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孙彬彬与被申请人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010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103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