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尤世达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某某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3民再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黄河道2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三号路***23-1-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津03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2)津民申385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新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港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本院(2022)津03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改判新港公司支付***公司工程款224,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中标通知中载明的“中标项目单项费率(每人/每天)价格合计为:1,400元”的真实含义是:5个工种工人每工种一人一天的合计价格,而非简单地理解为每人工时1,400元,故应在一审认定工程款数额基础上除以5。 ***公司辩称,不同意新港公司的再审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再审认为,因再审期间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导致两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津03民终1190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45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退还再审申请人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