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地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5050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西安地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振文,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地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艳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彭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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