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9078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明睿,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楠,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地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振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荣,女,汉族,1980年4月3日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西安地标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3元,减半后150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 蓓 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席 亦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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