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成富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天成富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倪兴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天成富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
法定代表人:田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长健,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天成富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长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新28民终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47,062.8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长健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新疆天成富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应履行的标的50,000元履行完毕。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长健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长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方式到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长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李长健所在社区调查和了解,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将被执行人李长健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长健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2年8月3日,本案实际到位50,000元,尚余2,597,062.8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和利源商贸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长健享有2,597,062.82元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建 杰
审判员 李 媛 媛
审判员 都格加甫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袁 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