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民初7429号
原告大冶市城北开发区***小学。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小学校长。
被告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9号汉江国际老年公寓二号楼一楼办公室106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大冶市城北开发区***小学诉被告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军独任审理。原告湖北大冶市城北开发区***小学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城北开发区***小学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城北开发区***小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冶市城北开发区***小学负担。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