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恢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湖北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安路6号-1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被执行人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493060元,本院已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