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龙达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执恢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湖北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安路6号-10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被执行人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493060元,本院已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