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民初616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十堰市人,现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安路6号-107号。注册号:420600000140813(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及湖北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198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筑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6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