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民初604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安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湖北中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