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948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勤广,经理。
被申请人:张永亮,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永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永亮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迈腾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迈腾牌汽车一辆,限额8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