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9484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主动付清欠款,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连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