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024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鹏,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丽娜,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205国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徐勤广,经理。
被申请人:徐勤广,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勤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勤广价值11万元的财产一宗,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勤广价值11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俊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