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济南广焱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8567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广焱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七贤***新居28-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75559745B。
法定代表人:贺秀怀,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工业园205国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济南广焱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广焱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7968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永亮环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价值79680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817元,由申请人济南广焱液压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