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齐河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524号
原告: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6号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宋大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蕊,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柱,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三王村(小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刘善军,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河鲁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6元,由原告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71元。退回原告4035元。
审 判 员 杨志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贵珍
书 记 员 翟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