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霖彬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尊达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1713号
原告:临沂霖彬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吉子山村52-9号。
法定代表人:段永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尊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衡山路嘉隆物流城5号楼沿街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凤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6号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宋大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泰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山区泰良路第三棉纺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盛双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霖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尊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霖彬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霖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6元,财产保全费2071元,由原告临沂霖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戚淑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春其
书 记 员 刘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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