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霖彬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尊达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1713号之一
原告:临沂霖彬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吉子山村52-9号。
法定代表人:段永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临沂尊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许家湖镇衡山路嘉隆物流城5号楼沿街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凤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6号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宋大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泰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山区泰良路第三棉纺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盛双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沂霖彬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尊达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310153.09元。原告购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山东欧泰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泰安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0153.0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作任何处分。
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续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戚淑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春其
书 记 员 刘 彦